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30民初34号原告吴永军,男,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被告李志林,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被告卢国花,女,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军诉被告李志林、卢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军于2016年1月2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永军负担。
审判员 何嵋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靖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