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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30民初34号

吴永军与李志林、卢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洱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永军;李志林;卢国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30民初34号原告吴永军,男,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被告李志林,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被告卢国花,女,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军诉被告李志林、卢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军于2016年1月2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永军负担。

审判员  何嵋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靖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