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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执37号之十二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陈彩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彩芬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执37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314486,

法定代表人:周和华。被执行人陈彩芬,女,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彩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彩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彩芬在中国工商银行20130135010214577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39724.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3320130135010214577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39724.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397220130135010214577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39724.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艾海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