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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809号

郭勇与十堰市美乐宾馆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勇,十堰市美乐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809号申请执行人郭勇,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被执行人十堰市美乐宾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瞿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的(2014)鄂茅箭民一初第02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十堰市美乐宾馆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9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丹萍

审 判 员 潘 涛

审 判 员 陈亚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