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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2043-2号

泮秋燕、张荣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泮秋燕,张荣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043-2号申请执行人泮秋燕,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现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张荣斌,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泮秋燕与被执行人张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泮秋燕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3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荣斌在舟山市普陀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可得住房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荣斌在舟山市普陀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得的公积金945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江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乐羽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