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824-1号原告黄德坤,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傅孝松,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西蓉,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坤诉被告陈西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坤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一套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德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陈西蓉所有的位于××××一套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洪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