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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583号

万承基诉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万承基,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5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承基,男,汉族,生于1935年11月5日,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蒋文英(万承基之妻),女,汉族,生于1940年10月5日,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向红,该局局长。万承基因诉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北碚人社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0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万承基于1985年3月20日晚在上班时被吊装泥土的铁桶撞入7.3米的深基坑里,从而受伤致残,其于2013年7月29日才向北碚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已经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北碚人社局据此作出碚人社伤险认不受字[2013]7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无不当。综上,原一、二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万承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万承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永铭

代理

审判员  王 乐

代理

审判员  许 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亚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