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58号申请执行人成淑华,女,汉族,1953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申请执行人钟红,女,汉族,1993年1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执行人陈开龙,男,汉族,1987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申请执行人阮玲玉,女,汉族,1964年6月4日,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成淑华与被申请执行人钟红、被申请执行人陈开龙、被申请执行人阮玲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淑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执行人钟红、被申请执行人陈开龙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兴乐南路1号40栋1单元3层305号房屋(产权证号:07××89)。担保人成淑华、担保人张绍云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执行人钟红、被申请执行人陈开龙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兴乐南路1号40栋1单元3层305号房屋(产权证号:07××89)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善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