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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58号

成淑华、钟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成淑华,钟红,陈开龙,阮玲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58号申请执行人成淑华,女,汉族,1953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申请执行人钟红,女,汉族,1993年1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执行人陈开龙,男,汉族,1987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申请执行人阮玲玉,女,汉族,1964年6月4日,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成淑华与被申请执行人钟红、被申请执行人陈开龙、被申请执行人阮玲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淑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执行人钟红、被申请执行人陈开龙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兴乐南路1号40栋1单元3层305号房屋(产权证号:07××89)。担保人成淑华、担保人张绍云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执行人钟红、被申请执行人陈开龙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兴乐南路1号40栋1单元3层305号房屋(产权证号:07××89)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善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