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执字第850-2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林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林素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850-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09号宏泰工业园6号综合楼(宏泰中心)。负责人周启正,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吴帆,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素梅,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林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林素梅银行账户、房产等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其名下位于厦门市××区××室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尚待处置,但无法在短期内变现。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建斌

代理

审判员  方 珺

代理

审判员  邱胜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柯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