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2刑初1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欢喜,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现住安徽省明光市。2008年曾因犯抢劫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9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程某,男,195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明光市,系被告人程欢喜父亲。辩护人王继明,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欢喜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欢喜及其法定代理人程某、辩护人王继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程欢喜到本市张八岭镇燕子湾水库,将坝埂上围栏内水文监测设备箱内标有“MCU-32分布式模块化自动测量单元”字样的金属盒子及盒内电瓶盗走,后将电瓶出售。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仪器价格为21000元。2.2015年9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程欢喜到本市张八岭镇燕子湾水库将坝埂上的铁质围栏掰断,钻进围栏内将水文监测设备箱内标有“MCU-32分布式模块化自动测量单元”字样的金属盒子及盒内电瓶盗走。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仪器价格为32828.4元。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程欢喜法定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案发经过等;证人王某、肖某1、季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程欢喜的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欢喜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3828.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欢喜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程欢喜的辩护人认为:
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欢喜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
二、量刑方面:1.被告人程欢喜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2.被告人程欢喜不仅有精神障碍,而且还有言语不清障碍,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程欢喜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盗窃数额刚达巨大标准,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程欢喜来到本市张八岭镇燕子湾水库,将明光市燕子湾水库管理所放置于水库坝埂斜坡上金属防护栏里水文监测设备箱内标有“MCU-32型分布式模块化自动测量单元”字样的金属盒及盒内电瓶盗走。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仪器价格为21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014年8月19日18时25分至19时20分,明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民警对位于明光市张八岭镇燕子湾水库管理站(所)的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监测设备被安装在水坝下方4米的下坡上,四面均用铁栅栏将其围住,南面的铁栅栏开有一扇门,门上置一挂锁,门锁完好,该设备为一高1.4米、长0.5米、宽0.6米的白色铁箱,箱门呈开启状,铁箱内装有十数根深蓝色电缆通往箱底,其中深蓝色电缆内裸露的细小电线呈断开状,断口整齐平整。2.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被盗MCU-32型数据采集单元仪器鉴定价格为21000元。3.报案材料:2014年8月19日,明光市燕子湾水库管理所向张八岭派出所报案称:该单位用于大坝监测的MCU数据采集设备被盗。4.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2014年7月25日,程欢喜实施盗窃的情况。5.证人王某的证言:其是明光市张八岭镇燕子湾水库管理站站长。2014年燕子湾水库被盗的“MCU-32数据采集单元”与2015年9月被盗的仪器是同一型号,里面配置也是一样的。6.证人肖某1的证言:其是燕子湾水库主任书记。2014年7月24日,燕子湾水库的技术人员发现水库大坝监测数据采集系统信号有问题,其遂联系蚌埠市“水科院”的技术人员来帮助维护。2014年8月19日11点多钟,蚌埠市“水科院”的技术人员赶到水库,打开设备外面的门后发现监测数据采集系统被盗。其遂调取监控视频,发现2014年7月25日19时50分左右,有个男子在偷这个设备,约在20点24分左右将设备偷走,其遂打电话报警。被盗设备于2010年安装投入使用,叫MCU(数据采集单元),一套价值6.8万元,天线数据发送器一台,价值1200元。7.证人谭某、邰某、季某的证言:其均为燕子湾水库职工,听说燕子湾水库大坝上一监测设备在2014年7月25日晚上8点左右被偷。8.被告人程欢喜的供述:2014年大约8月份的一天晚上6、7点钟,其步行至燕子湾水库大坝,走到坝埂的一个斜坡上,看到一个铁制的防护栏里面有个白色铁箱,防护栏后面有个太阳能电池板,其心想里面有电池,就想去偷。当时防护栏上没有焊顶,其从外面翻了进去,外面的铁箱没上锁,其用手将铁箱拽开,然后把电线也拽断,将里面的白色箱子偷走了。偷出来后,其将白色箱子和箱子里的一块电瓶抱回家了,里面的其他东西都扔到了水库里。几天后,其将所盗电瓶卖给了流动收废品的,卖了15元,白色铁箱被其当工具箱用了。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5年9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程欢喜再次来到本市张八岭镇燕子湾水库,将水库坝埂斜坡上的金属防护栏掰断,然后进入防护栏内,将明光市燕子湾水库管理所放置于水文监测设备箱内标有“MCU-32型分布式模块化自动测量单元”字样的金属盒及盒内电瓶盗走。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仪器价格为32828.4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015年9月14日9时50分至10时30分,明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民警对位于明光市张八岭镇燕子湾水库的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中心现场位于燕子湾水库坝埂坡地上。该水库东侧有一南北走向的坝埂,坝埂为水泥路面,坝埂中间位置东侧30cm坡地上建有一正方形防盗窗护栏,该护栏北侧底部自东向西第四、五根护栏呈断开状,防盗窗护栏西侧开有一护栏门,门呈闭合状,门及门锁无明显破坏痕迹。防盗窗护栏中间建有一水泥墩,水泥墩上固定放置一铁箱,铁箱门呈开启状,铁箱内发现断开状的电线若干根,铁箱西侧架有一太阳能装置。2.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被盗MCU-32型数据采集单元仪器鉴定价格为32828.4元。3.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2015年9月13日程欢喜实施盗窃的情况;2015年9月14日民警对程欢喜家搜查的情况。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015年9月14日,办案民警从程欢喜处扣押了金属盒二个、金属支架四根、电瓶一台、集成电路板四块、金属板槽四块、发射器一台。5.证人王某的证言:其是明光市张八岭镇燕子湾水库管理站站长。2015年9月14日早上8点多钟,其带工人到水库大坝上干活时,发现安装在坝埂坡面上的仪器被盗,因为昨天晚上下班时,这个仪器还是正常的。随后其进行了查看,发现安装仪器的防盗栏被人破坏,中间有两节栏杆被人掰断,其从从被掰断的防护栏外面看,防护栏里面的白色铁箱子被人打开,从铁箱子里拖出很多条电线,里面的仪器被盗,其遂报警。被盗仪器全称为“MCU-32数据采集单元”,是用来测量水库水文资料的,由安徽省蚌埠市“水科院”于2015年8月14日安装,价值6万元。6.证人程某的证言:其是程欢喜父亲。程欢喜在3岁时被电打了,头脑不好用,智力比正常人差。2008年曾因抢劫被抓。2015年9月13日晚上5点多钟,他吃饭后就离家外出。7.被告人程欢喜的供述:2015年9月13日傍晚6点左右,其步行至燕子湾水库大坝,来到坝埂一个斜坡上的防护栏边,想偷防护栏里面的白色铁箱子,因为箱子里有电瓶,能卖钱。当时天还亮,四周有人散步,其就一直在防护栏周围转,等了约一个小时,天黑了,人也少了,其遂准备下手。其绕到防护栏的左边用手拽铁栏杆,因为栏杆是空心的,所以其很快就拽断了两根铁栏杆,然后钻了进去,接着将铁栏杆里的大的白色铁箱拉开,当时这个铁箱没上锁,拉开后,其就将箱子里的电线全部拽断,随后把里面的一个小的白色箱子抱走了。回去时,其顺着张八岭通往嘉山集的小路步行回家,到家后,其将偷来的箱子藏在其住的房间的柜子里,箱子里的东西都被其拿出来,扔到了床底下。其准备过几天将箱子里的电瓶拿去卖,结果14日就被抓了。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程欢喜鉴定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法定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本案被告人程欢喜的到案经过、自然身份等事实尚有以下证据证实:1.搜查笔录:2015年9月14日10时50分至11时15分,办案民警对程欢喜家进行了搜查,在南侧平房最西侧房间内发现以下物品:金属盒二个,上面标有“MCU-32型分布式模块化自动测量单元”、金属支架四根、电瓶一块、集成电路板四块、金属板槽四块、发射器一台。2.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程欢喜鉴定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法定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3.刑事判决书:2008年5月27日,被告人程欢喜因犯抢劫罪(未遂),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4.户籍证明:被告人程欢喜的自然身份情况。5.到案经过:2015年9月14日,明光市张八岭镇燕子湾水库管理站站长王某报案称该单位坝埂平台上的仪器被盗。经调查,张八岭镇居民程欢喜形迹可疑,遂于当日依法传唤程欢喜至张八岭派出所接受审查,经审查,程欢喜有重大作案嫌疑。6.案发经过:2015年9月14日9时许,明光市张八岭镇燕子湾水库工作人员王某报案称该单位水文监测设备被盗。接报后,办案民警遂赶赴现场调查。经审查,明光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通过视频比对与走访调查,办案民警锁定张八岭镇燕子湾村科谢组村民程欢喜。当日11时许,三界责任区刑警队民警将程欢喜传唤至张八岭派出所进行审查。经审讯,程欢喜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日,该局对其刑事拘留。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欢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3828.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程欢喜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程欢喜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欢喜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欢喜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程欢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欢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程欢喜的刑期从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军
审 判 员 朱 萍
人民陪审员 吴广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 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