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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481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刘勇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刘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被执行人刘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0006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刘勇(证件号码:)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62×××08的存款人民币35212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多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尚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