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2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成,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太原市村民。身份证号:。2009年8月2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12月9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9月16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9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猛。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第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支鑫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成及其辩护人王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海成在其位于太原市小店区武宿村灯山街东4排13号的家中以100元价格卖给许澎约0.4克冰毒。2015年9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海成在太原市小店区武宿村口以200元价格卖给王兵、王军冰毒一小包,后被民警抓获并将冰毒一小包收缴,同时从李海成身上查获冰毒九小包。经依法鉴定,被查获、收缴的十小包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5.3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海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毒品照片、没收(收缴)毒品凭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李海成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成二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5.77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海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海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人李海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茆世伟
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
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段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