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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民初00034号

刘明真与倪荣章、偃师市安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明真,倪荣章,偃师市安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00034号

原告:刘明真,女,199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偃师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裴新会,女,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荣章,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告:偃师市安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地址:偃师市民主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郑占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国良,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13号6楼603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许冬梅,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樊印、尤庆伟,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真诉被告倪荣章、偃师市安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明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刘明真承担。

审 判 长  郭东昕

审 判 员  张西贤

人民陪审员  陈卫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温静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