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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丰民初字第22499号

北京汇利聚金建材销售中心与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5-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汇利聚金建材销售中心,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2499号原告北京汇利聚金建材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西联联合国际石材交易市场**排*****号。经营者刘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勇,北京高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花志华,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汇利聚金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南通三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海门市,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屋面瓦施工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杜家坎,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靖文

代理

审判员  柴海燕

代理

审判员  杨 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