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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1630号

王晓东与杨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晓东,杨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王晓东,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杨明杰,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东与杨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东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王晓东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马振荣

审判员  满 凤

审判员  于国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