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王晓东,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杨明杰,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东与杨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东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王晓东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马振荣
审判员 满 凤
审判员 于国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