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申字第278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中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四水厂路东古城村南。
法定代表人:孙守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高想,该公司职员。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铁峰,男,197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再审申请人石家庄中装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铁峰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六终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家庄中装家具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一、二审认定今顺楼梯实际上为申请人前身与事实相悖,缺乏证据证明。在一审中申请人并未确认“孙守召”的签字系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是假设即便是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属于孙守召的个人行为。一审法院断章取义的片面的认定申请人认可“孙守召”的签字系其法人的签字。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计算方法可以看出,一审法院认定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承接的是孙守召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被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二、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涉及到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本案不能仅仅适用与劳动有关的法律而且必须得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便是按照一、二审法院的推理,假设“今顺楼梯”为申请人的前身。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一、二审判决中对双倍工资的处罚明显不当。
三、一、二审法院程序错误。一审法院将未生效的裁决书作为主要证据使用严重违反程序。一审法院将仲裁程序的庭审笔录作为证据使用严重违反程序。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虽否认代表“今顺楼梯”签订《聘用合同》的孙守召与再审申请人原法人代表是同一个人,对“今顺楼梯”实际上为再审申请人前身的事实不予确认,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一套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今顺楼梯”签订《聘用合同》的孙守召与再审申请人原法人代表是同一个人,“今顺楼梯”系再审申请人的前身。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处一直从事今顺楼梯的销售工作,且服从再审申请人的管理。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从再审申请人经合法注册成立之日起入职并开始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综上,石家庄中装家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石家庄中装家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学境
代理
审判员 牛世红
代理
审判员 叶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丽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