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棱民初字第01043号
原告:薛树清,女,汉族,生于1946年5月9日,住丹棱县。
委托代理人:邱剑,四川明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学琴,女,汉族,现年47岁,住丹棱县(系原告大女儿)。
被告:齐学明,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1日,住丹棱县(系原告二儿子)。
被告:齐学连,女,汉族,现年40岁,住眉山市东坡区(系原告三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树清与被告齐学琴、齐学明、齐学连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树清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树清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未预交),由原告薛树清负担。
审判员 胡志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伍利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