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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棱民初字第01043号

薛树清与齐学琴、齐学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薛树清,齐学琴,齐学明,齐学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棱民初字第01043号

原告:薛树清,女,汉族,生于1946年5月9日,住丹棱县。

委托代理人:邱剑,四川明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学琴,女,汉族,现年47岁,住丹棱县(系原告大女儿)。

被告:齐学明,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1日,住丹棱县(系原告二儿子)。

被告:齐学连,女,汉族,现年40岁,住眉山市东坡区(系原告三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树清与被告齐学琴、齐学明、齐学连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树清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树清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未预交),由原告薛树清负担。

审判员  胡志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伍利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