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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23号

成都佳士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鑫众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佳士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鑫众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2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佳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兴业路,组织机构代码69889177-2。法定代表人潘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玉琴,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众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08号华菱新城地标大厦2506房,组织机构代码55073565-0。法定代表人何小军。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成都佳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众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佳士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众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在长沙银行东城支行开立的银行(账号80×××30)存款187635元。担保人成都佳士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佳士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执行人湖南鑫众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7635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善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