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854号原告张桂美。被告王协丽。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潍县中路与创新路交叉路口金域国际1号楼7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美诉被告王协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协丽驾驶的鲁G7B***号小型越野客车���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协丽驾驶的鲁G7B***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建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