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2行初19-1号原告陈铁柱,男,汉族,1964年1月11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委托代理人翟高启,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邱爱社,女,汉族,1964年1月11日出生,住上蔡县。
原告陈铁柱不服被告上蔡县���民政府为第三人邱爱社颁发上集用(2005)字第1206107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铁柱以该案应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另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陈铁柱以该案应以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另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中止本案诉讼。2、中��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审判长 曹海军
审判员 冯晓霞
审判员 刘惠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亚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