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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440号

佛山市南海区抱月塑胶制品厂与东莞市宇航箱包有限公司、赖荡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抱月塑胶制品厂,东莞市宇航箱包有限公司,赖荡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440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抱月塑胶制品厂,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联沙沙墩冼村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69245415-X。

负责人:冼永居,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廖善国,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宇航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下江城工业区下江城三村厂房,组织机构代码证:76571240-5。

法定代表人:赖荡辉。

被告:赖荡辉,男,汉族,1967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东莞万江区,上列两被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淑娟,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抱月塑胶制品厂与被告东莞市宇航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航公司”)、赖荡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黄小间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宇航公司向原告购买箱包配件。2015年11月13日,双方进行对账,被告宇航公司签署《欠款确认书》,确认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10月份尚欠原告货款753835元未付,并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供货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被告宇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赖荡辉在“付款连带责任保证人”栏内签名确认,同意为该欠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签署《欠款确认书》后,至今仍未清偿欠款,原告多次催促未果。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宇航公司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货款753835元;2.被告赖荡辉对被告宇航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两被告辩称:两被告对欠款本金及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被告宇航公司因经营困难,现已处于停产状态,目前没有能力支付货款。庭前双方进行过沟通,两被告仓库目前有积压的产品,希望以货抵债。

本院认为:经审查,两被告承认原告所诉事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宇航公司拖欠货款753835元未付,事实清楚,被告宇航公司应予清偿。被告赖荡辉自愿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其依法应对被告宇航公司拖欠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宇航箱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753835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抱月塑胶制品厂;

二、被告赖荡辉对被告东莞市宇航箱包有限公司的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9.18元、财产保全费4289.17元,合共9958.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宇航箱包有限公司、赖荡辉负担。两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9958.3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小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