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付某,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付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账户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的(2015)夏民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苏杰
代理
审判员 杨明森
代理
审判员 吴 芮 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解 德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