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5民初292-1号原告陈天荣,男,生于1969年5月25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梓潼县盛达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梓潼县文昌镇中和街中段。法定代表人罗昌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荣与被告梓潼县盛达鑫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荣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证将来生效裁决的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梓潼县盛达鑫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梓潼县梓城国际未出售的商品房及车库予以查封。保全的财产价值以180万元为限。同时,原告陈天荣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梓潼县文昌镇金牛路XXX号营业用房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天荣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对其提供的担保房屋,依法亦应予以查封。若申请有错误,原告陈天荣应赔偿被告梓潼县盛达鑫置业有限公司因保全错误所遭受的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梓潼县盛达鑫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梓潼县梓城国际未出售的商品房及车库予以查封,保全的财产价值以180万元为限;
二、对原告陈天荣所有的位于梓潼县文昌镇金牛路XXX号营业用房(梓潼房权证监证字第X**号)予以查封;
三、若申请有错误,原告陈天荣应赔偿被告梓潼县盛达鑫置业有限公司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费5000元,先由原告陈天荣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庞元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