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张巧澜,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申请执行人陈富朝,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富朝银行的存款49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巩向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冬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