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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38号

张巧澜、陈富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巧澜,陈富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张巧澜,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申请执行人陈富朝,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富朝银行的存款49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巩向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冬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