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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民终字第54号

信丰县田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信丰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信丰县田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信丰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张祥进,林中华,赵凤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主送抄报抄送密级打印份数字数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丰县田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信丰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卢元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忠培,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信丰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信丰县工业园诚信大道39号。法定代表人杨燕,系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阳生,江西海融(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祥进,男,汉族,1958年4月2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原审被告林中华,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原审被告赵凤凤,女,汉族,1985年8月18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林中华之妻。

上诉人信丰县田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2015)信民二初字第2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信丰县田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信丰县田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6856.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信丰县田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位礼

代理

审判员  陈珏琦

代理

审判员  张 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建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