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26号罪犯谭正乾,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青族,贵州省纳雍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
二○○九年九月三日作出(2009)五法刑二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正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2009)昆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五华监狱于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
二○一六年一月五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谭正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正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谭正乾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正乾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
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