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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337号

葛宝军与张秋霞、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葛宝军,张秋霞,张静,张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337号原告葛宝军,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被告张秋霞,女,成年,汉族,住宁津县。被告张静,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明辉,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宝军诉被告张秋霞、张静、张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宝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葛宝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张春明驾驶的鲁N×××××号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春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仝金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