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4民初258号

郑州市酒德福酒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全领域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市酒德福酒业有限公司,河南全领域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58号原告郑州市酒德福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0号10层1001号。法定代表人曹慧,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宏斌,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河南全领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郑州乾龙物流有限公司货代市场6号仓库。法定代表人孔照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永卫、查勇,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酒德福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全领域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酒德福酒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郑州市酒德福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酒德福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0元,由原告郑州市酒德福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文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