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7民初828号

刘风与韩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风,韩永生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828号原告刘风,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韩永生,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风与被告韩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章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