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828号原告刘风,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韩永生,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风与被告韩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章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