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152号原告李某1,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李某2,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昊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路北。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赤峰昊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黎黎
审 判 员 王 亮
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笑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