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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152号

李某1与赤峰昊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1,赤峰昊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152号原告李某1,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李某2,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昊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路北。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赤峰昊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黎黎

审 判 员  王 亮

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笑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