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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2847号

郑州鸿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代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鸿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代传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847号

原告:郑州鸿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城南路115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9427883Q。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系郑州鸿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代传涛,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郑州鸿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鸿顺货运公司”)与被告代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2847号案件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 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