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847号
原告:郑州鸿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城南路115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9427883Q。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系郑州鸿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代传涛,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郑州鸿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鸿顺货运公司”)与被告代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2847号案件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 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