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初字第74号原告康铁,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西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马序芳,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次仁顿珠,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映德,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西藏拉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铁与被告梁映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吾金平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旦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