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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初字第74号

康铁与梁映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当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初字第74号原告康铁,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西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马序芳,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次仁顿珠,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映德,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西藏拉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铁与被告梁映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吾金平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旦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