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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行审字第137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张中华、叶建根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张中华,叶建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海行审字第137号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海宁市海州西路89号建设大楼南楼。组织机构代码69827511-X。

法定代表人:张亚匡,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沈慕行,该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钟雪庆,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中华,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执行人:叶建根,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海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申请执行人张中华、叶建根城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以双方已就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及房屋腾退事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海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汪永清

代理

审判员  薛 玮

人民陪审员  蔡平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居晓洁·?PAGE?2?··?PAGE?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