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90-1号申请执行人李正雄,住襄阳市。被执行人王琳琳,住址同上,系李正雄妻子。被执行人饶明军,原住襄阳市。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7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饶明军住房公积金12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李正雄、王琳琳申请解除对饶明军住房公积金12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饶明军住房公积金1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友全
审判员 马宏成
审判员 罗少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