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财保2号申请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昆山市周市镇陆杨友谊北路50号。法定代表人韩立保,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盐城市大纵湖湖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平湖南路。法定代表人宋加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盐城市大纵湖湖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盐城市大纵湖湖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盐城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盐城市大纵湖湖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徐士平
审判员 徐 健
审判员 李汉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季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