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20号申请执行人陈蕾,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朱恩康,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民)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恩康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存款、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并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本院(2013)金民一(民)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国强
审判员 顾红顺
审判员 金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