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0113号原告余启洲,男,1955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被告仪征市众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汽车工业园天越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启洲与被告仪征市众诚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启洲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启洲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启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启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美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