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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65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与佛山市天天禾本云商有限公司、佛山市禾本饮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佛山市天天禾本云商有限公司,佛山市禾本饮食有限公司,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昊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蓝弧快递有限公司,佛山市蓝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肖伟,蔡丽君,薛利铭,刘雨村,陈敬岳,陈伟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65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文庆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9353012-0。负责人林汉金。诉讼代理人张滢,公司职员。诉讼代理人梁广华,公司职员。被告佛山市天天禾本云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首层P22号,组织机构代码55919666-5。法定代表人肖伟。被告佛山市禾本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首层P24-P30号,组织机构代码:56826993-4法定代表人肖伟。被告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兆祥路6号首层P68之一、P68-P82、P91-P94、P96-P98、P103,组织机构代码30408997-2。法定代表人杨丽翠。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昊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兴乐路163号首层商铺B3,组织机构代码:56259467-2。法定代表人薛利铭。被告佛山市蓝弧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39号二座首层P2号,组织机构代码07506457-8。法定代表人曾维冬。被告佛山市蓝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7号佛山市工商大厦第五层502室,组织机构代码66982201-4。法定代表人陈志锋。被告肖伟,男,汉族,1971年10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叫硚口区,被告蔡丽君,女,汉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薛利铭,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刘雨村,女,汉族,1991年3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陈敬岳,男,汉族,1965年5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伟雄,男,汉族,1989年12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诉被告佛山市天天禾本云商有限公司(下简称禾本云商公司)、佛山市禾本饮食有限公司(下简称禾本饮食公司)、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下简称禾本超市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昊来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昊来公司)、佛山市蓝弧快递有限公司(下简称蓝弧快递公司)、佛山市蓝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蓝弧工程公司)、肖伟、蔡丽君、薛利铭、刘雨村、陈敬岳、陈伟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6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张滢、梁广华到庭,各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未到庭。该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2日,被告禾本云商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升企流字第6号《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禾本云商公司向原告申请1570万元人民币借款,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最后到期日为2016年7月6日,利息以合同生效日(即2014年7月2日)起的每12个月为一利率调整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按在中国人民银行1-3年期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0%计收,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再加收50%计收,并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13年7月17日,被告刘雨村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3年升企抵字第2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刘雨村以其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首层P28号、P29、P30号,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2区八座2801房,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2区地下室AD2S179号、AD2S24号的六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01××51号、01××96号、01××60号、01××54号、01××36号)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3年7月1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人民币22489000元的最高余额内,原告依据与被告禾本云商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被告禾本云商公司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产生。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2014年12月4日,被告刘雨村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4年升企抵字第3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刘雨村以其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首层P22号、P23号、P24号、P25号、P26号、P27号、P28号、P29号、P30号,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2区八座2801房,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2区地下室AD2S179号、AD2S24号,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39号二座二层2P3号、2P4号、2P5号,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39号三座二层2P1号、2P2号、2P3号的十八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01××11号、01××97号、01××98号、01××96号、01××53号、01××52号、01××51号、01××96号、01××60号、01××54号、01××36号、01××96号、01××37号、01××35号、01××42号、01××41号、01××40号)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4年12月4日至2025年12月30日期间,在人民币69475000元的最高余额内,原告依据与被告禾本饮食公司、禾本云商公司、昊来贸易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被告禾本饮食公司、禾本云商公司、昊来贸易公司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产生。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2013年7月17日,被告禾本饮食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佛山分行升平支行2013年升企企保字第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禾本饮食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3年7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人民币3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对被告禾本云商公司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被告禾本饮食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7月17日,被告昊来贸易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佛山分行升平支行2013年升企企保字第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昊来贸易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3年7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人民币3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对被告禾本云商公司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被告昊来贸易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7月2日,被告昊来贸易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4年升企企保字第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昊来贸易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4年7月2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人民币3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对被告禾本云商公司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被告昊来贸易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7月17日,被告蓝弧工程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佛山分行升平支行2013年升企企保字第1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蓝弧工程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3年7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人民币3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对被告禾本云商公司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7月25日,被告蓝弧快递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4年升企保字第2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蓝弧快递公司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3年7月25日至2025年12月30日期间,在人民币3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对被告禾本云商公司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8月1日,被告禾本超市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4年升企保字第2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禾本超市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4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30日期间,在人民币3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对被告禾本云商公司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7月17日,被告蔡丽君、陈敬岳、刘雨村与原告签订编号为佛山分行升平支行2013年升企保字第1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蔡丽君、陈敬岳、刘雨村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3年7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人民币3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对被告禾本云商公司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12月4日,被告刘雨村与原告签订编号为佛山分行升平支行2013年升企保字第13-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刘雨村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3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在人民币3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对被告禾本云商公司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7月2日,被告陈伟雄、肖伟、薛利铭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4年升企保字第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陈伟雄、肖伟、薛利铭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4年7月2日至2024年12月30日期间,在人民币3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对被告禾本云商公司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禾本云商公司发放了贷款,但被告禾本云商公司未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其他被告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原告债权的实现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根据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债务,并请求法院判决抵押人、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禾本云商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2014年升企流字第6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人民币借款本金15700000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5年9月20日的利息为利息为474918.40元,本息合计为16174918.40元;从2015年9月21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合同生效日(即2014年7月2日)起的每12个月为一利率调整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按在中国人民银行1-3年期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0%的基础上再加收50%计收,并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履行判决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原告在编号为2013年升企抵字第2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被告刘雨村提供抵押的座落于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首层P28号、P29、P30号,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2区八座2801房,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2区地下室AD2S179号、AD2S24号的六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01××51号、01××96号、01××60号、01××54号、01××3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5、原告在编号为2014年升企抵字第3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被告刘雨村提供抵押的座落于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首层P22号、P23号、P24号、P25号、P26号、P27号、P28号、P29号、P30号,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2区八座2801房,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2区地下室AD2S179号、AD2S24号,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39号二座二层2P3号、2P4号、2P5号,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39号三座二层2P1号、2P2号、2P3号的十八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01××11号、01××97号、01××98号、01××96号、01××53号、01××52号、01××51号、01××96号、01××60号、01××54号、01××36号、01××96号、01××37号、01××35号、01××42号、01××41号、01××4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告禾本饮食公司、昊来贸易公司、蓝弧工程公司、蓝弧快递公司、禾本超市公司、刘雨村、蔡丽君、陈敬岳、肖伟、陈伟雄、薛利铭对被告禾本云商公司拖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十二被告承担。十二被告没有答辩。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本案贷款期限二年,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逾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以2014年7月2日起每12个月为一利率调整期。涉案贷款采取按月付息,分期还本的还款方式。被告从2015年3月开始出现还款逾期,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将诉讼材料送达给被告禾本云商公司,截至该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5700000元、利息合计598983.98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涉及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后者是为了保障前者的履行。以上主从合同均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要严格依约履行。

一、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约定,被告禾本云商公司应以按月结息,分期还本的方式偿还贷款,而被告从2015年3月开始出现还款逾期,构成违约。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将诉讼材料送达给被告禾本云商公司,该日可视为借款合同提前到期之日,原告依据双方约定主张被告禾本云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对于被告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案中,在合同提前到期之前,原告对贷款按照约定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符合双方的约定且未明显增加借款人的负担,并无不当。合同提前到期之后,按照罚息标准计算利息,该罚息标准已经足以制裁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如再计算复利,无异对被告实施多重惩罚,不符合公平的原则。故本院确定,自合同到期之后,利息按照罚息标准计算,不再计算复利。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二、抵押担保原告与被告刘雨村签订的2013年升企抵字第2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名下位于:1、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首层P28号、P29、P30号;2、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2区八座2801房;3、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2区地下室AD2S179号、AD2S24号。共六处房地产,对涉案借款在最高债权额22489000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该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当借款到期未履行时,原告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与被告刘雨村签订的2014年升企抵字第3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名下位于:1、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首层P22号、P23号、P24号、P25号、P26号、P27号、P28号、P29号、P30号;2、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2区八座2801房,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2区地下室AD2S179号、AD2S24号,3、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39号二座二层2P3号、2P4号、2P5号;4、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39号三座二层2P1号、2P2号、2P3号。共十八处房产,对涉案借款在最高债权额69475000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该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当借款到期未履行时,原告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保证责任被告禾本饮食公司、蓝弧工程公司、蓝弧快递公司、禾本超市公司作为保证人,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禾本云商公司主合同项下借款分别在最高债权额30000000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禾本云商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责任,被告禾本饮食公司、蓝弧工程公司、蓝弧快递公司、禾本超市公司分别在最高债权额30000000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昊来贸易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二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禾本云商公司主合同项下借款在合计最高债权额60000000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禾本云商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责任,被告昊来贸易公司应在最高债权额60000000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丽君、陈敬岳、刘雨村作为保证人,共同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额债权30000000元范围内为被告禾本云商公司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禾本云商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责任,被告蔡丽君、陈敬岳、刘雨村应共同对本案债务在最高债权额3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雨村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额债权30000000元范围内为被告禾本云商公司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禾本云商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责任,被告刘雨村应共同对本案债务在最高债权额3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伟雄、肖伟、薛利铭作为保证人,共同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额债权30000000元范围内为被告禾本云商公司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禾本云商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责任,被告陈伟雄、肖伟、薛利铭应共同对本案债务在最高债权额3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天天禾本云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5700000元及利息(至2015年11月6日的利息合计为598983.98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后再上浮50%计算,遇基准利率调整则于每年7月2日进行变动)。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对被告刘雨村提供抵押的位于:1、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首层P28号商铺(权证号01××52);2、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首层P29号商铺(权证号01××51);3、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首层P30号商铺(权证号01××96);4、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2区八座2801房(权证号01××60);5、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2区地下室AD2S179号(权证号01××54);6、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2区地下室AD2S24号(权证号01××36)。共六处房地产,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在最高债权额22489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对被告刘雨村提供抵押的位于:1、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首层P22号商铺(权证号01××10);2、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首层P23号商铺(权证号01××11);3、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首层P24号商铺(权证号01××97);4、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首层P25号商铺(权证号01××98);5、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首层P26号商铺(权证号01××96);6、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首层P27号商铺(权证号01××53);7、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首层P28号商铺(权证号01××52);8、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首层P29号商铺(权证号01××51);9、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首层P30号商铺(权证号01××96);10、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2区八座2801房(权证号01××60);11、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2区地下室AD2S179号(权证号01××54);12、佛山市禅城区深华路9号2区地下室AD2S24号(权证号01××36);13、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39号二座二层2P3号(权证号01××96);14、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39号二座二层2P4号(权证号01××37);15、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39号二座二层2P5号(权证号01××35);16、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39号三座二层2P1号(权证号01××42);17、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39号三座二层2P2号(权证号01××41);18、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39号三座二层2P3号(权证号01××40)。共18处房产,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在最高债权额69475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佛山市禾本饮食有限公司、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弧快递有限公司、佛山市蓝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分别在最高债权额3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昊来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6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蔡丽君、陈敬岳、刘雨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共同在最高债权额3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刘雨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3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陈伟雄、肖伟、薛利铭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共同在最高债权额3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8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850元,由被告佛山市天天禾本云商有限公司、佛山市禾本饮食有限公司、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昊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蓝弧快递有限公司、佛山市蓝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肖伟、蔡丽君、薛利铭、刘雨村、陈敬岳、陈伟雄共同负担12345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邬青山

审 判 员  莫 曲

人民陪审员  李良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