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658-1号原告杨新平,男,汉族,1962年4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戚兴旺,男,汉族,1962年7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温久勤,女,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戚兴旺之妻。被告戚可可,女,汉族,住址同上,戚兴旺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平诉被告戚兴旺、戚可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新平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戚兴旺、戚可可7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杨新平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新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戚兴旺、戚可可7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宝红名下位于睢阳区睢阳大道【商丘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