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小民初字第04678号

刘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小民初字第04678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甲。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郝铁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李某乙。由于被告脾气暴躁有家庭暴力,经常无故殴打辱骂原告,对原告不管不顾。2015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因为小事再次殴打原告,被告母亲抓住原告的胳膊,任由被告殴打原告,不给原告反抗机会,事后,原告才得以报警。2015年11月30日晚,被告父亲因为琐事拿板凳打了原告,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及其家庭的行为使原告身心遭受极大的折磨,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乙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理;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某甲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与父母居住在一起,原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与我父母发生矛盾。2015年7月份的时候,我因不满原告的一些生活习惯责骂了原告,致夫妻冷战了十几天。后来原告没有改变其生活习惯,我因此与原告发生争执,一时冲动打了原告,原告报警后离家出走三四天。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09年相识,双方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子李某乙出生。2015年7月,原、被告双方在家中因被告不满原告生活习惯发生争吵,被告出手打了原告,原告离家出走三四天后又回到家中。2015年11月30日晚,原告与被告父亲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父亲打了原告,原告因此离家与被告分开居住至今。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原被告双方对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争议较大,故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且经当庭质对,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虽结婚时间较短,但婚前感情基础较好。现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不能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出现一些摩擦和矛盾是难免的,只要双方互相宽容,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加强沟通与交流,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双方是能够继续共同生活的。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铁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兴荣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