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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2民初92号

陈凤林与马彦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凤林,马彦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2民初92号原告陈凤林。被告马彦海。

原告陈凤林诉被告马彦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由原告陈凤林承担。

审判员  张明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雪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