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2民初92号原告陈凤林。被告马彦海。
原告陈凤林诉被告马彦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由原告陈凤林承担。
审判员 张明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雪瑞 来自
陈凤林与马彦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2民初92号原告陈凤林。被告马彦海。
原告陈凤林诉被告马彦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由原告陈凤林承担。
审判员 张明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雪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