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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执54号

刘志与洛阳惠同城网络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志,洛阳惠同城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54号申请执行人刘志。被执行人洛阳惠同城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本院依据洛阳市涧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涧劳人仲案字第【2015】第34号仲裁裁定书,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洛阳惠同城网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2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洛阳惠同城网络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7日起以16375元为基数,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洪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