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辽0105执328号申请执行人黄冬梅被执行人沈阳宝全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冬梅申请沈阳宝全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阳宝全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