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880号
原告:海宁市海整整流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庆云。组织机构代码14671406-5。
法定代表人:杨关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惠林,海宁市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力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联红路158号。组织机构代码78442047-5。
法定代表人:韩建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海整整流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力都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海整整流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保全费455元,合计880元,由原告海宁市海整整流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劲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贞贞
书 记 员 金竹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