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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1772号

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772号

原告:杨某某,女。

被告:赵某某,男。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2016年1月25日由

审判员庞玉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和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某诉称:我与赵某某于1999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一女赵甲和一子赵乙。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发展到对我动手和实施家庭暴力。为此我已经多次起诉离婚,但考虑到孩子的问题最后都撤诉。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某离婚,婚生子女由赵某某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赵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现两个孩子正在上学,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经审理查明:杨某某与赵某某于1999年12月登记结婚,生育两名子女,长女赵甲(2000年5月29日生),长子赵乙(2005年3月25日生)。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登记申请书、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并无证据证明存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杨某某的离婚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珍惜已经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认真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问题,和好息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玉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书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