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第241-1号原告古秀兰,女,汉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孟学松,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赵静,女,汉族,1978年3月24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张久成,男,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佟晓蕾,女,汉族,1987年7月5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古秀兰与被告孟学松、赵静、张久成、佟晓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孟学松、赵静、张久成、佟晓蕾名下的372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古秀兰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新开北路X-XXX厅私有房产一套作为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孟学松、赵静、张久成、佟晓蕾名下的372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媛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