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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第241-1号

原告古秀兰与被告孟学松、赵静、张久成、佟晓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古秀兰,孟学松,赵静,张久成,佟晓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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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第241-1号原告古秀兰,女,汉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孟学松,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赵静,女,汉族,1978年3月24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张久成,男,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佟晓蕾,女,汉族,1987年7月5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古秀兰与被告孟学松、赵静、张久成、佟晓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孟学松、赵静、张久成、佟晓蕾名下的372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古秀兰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新开北路X-XXX厅私有房产一套作为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孟学松、赵静、张久成、佟晓蕾名下的372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媛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