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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1112号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市支行、阮国均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市支行,阮国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市支行被执行人阮国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0040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阮国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阮国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阮国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阮国均(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2101619.3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介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