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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刑初27号

马新疆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马新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2刑初2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新疆,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1992年7月1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原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3年5月22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2015年11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新疆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新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初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马新疆溜进本市职工巷55号罗某家进入二楼,见二楼无人便采用洋钉将门上的挂锁撬开的方法分别进入了租住在此处的朱某、聂某、汪某、胡某四人家中进行盗窃,共计窃得现金500余元。2.2015年11月初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马新疆到本市牛市东巷16-6号冯某的家中,见冯某在家中睡觉且房门未关便进入屋内,将桌子上的80元现金盗走。3.2015年11月初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马新疆到本市牛市巷53-1号卢某家窗户口时,见窗户未关便用附近捡拾的长竹竿伸进屋内将一女式包挑到窗户口欲打开时被发现,遂逃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新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新疆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初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马新疆来到本市职工巷55号罗某家二楼,见租住在此处的本市居民朱某、胡某、聂某、汪某四人家中无人,遂用工具将门锁撬开,然后进入屋内实施盗窃,共窃得现金500余元。2.2015年11月初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马新疆来到本市牛市东巷16-6号冯某的家中,趁冯某在家中熟睡,房门未关之际,遂进入屋内,将桌子上的80余元现金盗走。3.2015年11月初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马新疆来到本市牛市巷53-1号卢某家附近,见一房间窗户未关,便用一根长竹竿伸进屋内将放在大桌上的一女式包挑到窗户口,欲打开时被发现,遂扔下竹竿和女式包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新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被害人朱某、聂某、汪某、胡某、冯某、卢某的陈述;证人罗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新疆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新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并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新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新疆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新疆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新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马新疆的刑期从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