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特39号
申请人:章成刚(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0********),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申请人: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住所地淳安县枫树岭镇铜山锡铁矿。
负责人:朱永康。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章成刚与申请人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黄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章成刚与申请人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经淳安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前支付章成刚工资15139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 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章财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