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745号申请执行人沈龙佳,男,1966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李石哲,男,1963年6月8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沈龙佳与被执行人李石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64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石哲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李石哲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2015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15)延执字第1745-1号执行裁定,扣留被执行人李石哲的年末奖金10080元。2016年1月27日,本院提取被执行人李石哲年末奖金10080元至本院账户。同日,本院将执行款1008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沈龙佳。被执行人沈龙佳已经履行完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64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金林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