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刑初3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焕,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住甘南县。有前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9日被逮捕。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焕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立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焕及被害人肖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焕于2015年10月23日12时许,驾驶津H×××××号红旗牌轿车,搭载胡某某、肖某由武清区梅石公路北侧路口内驶出至梅石公路14千米+500米处向西转弯时,与沿梅石公路由东向西被害人杨某驾驶的津A×××××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张焕及被害人肖某、杨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被害人杨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张焕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张焕后被抓获。另查明,被害人杨某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经公安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调解,被告人张焕与被害人杨某的亲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张焕赔偿被害人杨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0000元,已履行。同时,被害人杨某的亲属表示不追究张焕的刑事责任。被害人肖某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张焕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报警经过及到案经过、接警单、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检验鉴定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供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损害赔偿凭证及谅解书、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焕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安全,进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张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依法应追究其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焕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张焕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杨某2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杨某亲属及被害人肖某的谅解,依法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焕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将前罪刑罚与此次犯罪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综上,被告人张焕所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公诉人综合本案情况发表的建议对被告人张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前罪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殷 健速 录 员 穆 莹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关注公众号“”